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893G/201811-00001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经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市经信委2018年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11-12 | 发布日期: | 2018-11-12 |
市经信委2018年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牵头)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1 |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推荐转报 | 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经信委投资与技术进步科(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依申请类 |
2 |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初审转报 | 1.《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经信委投资与技术进步科(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依申请类 |
3 |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经信委投资与技术进步科(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依申请类 |
4 |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 1.《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2号)第十九条:省经信委对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审查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2.《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经信委投资与技术进步科(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依申请类 |
5 | 省级新产品鉴定推荐 |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新产品认定前期初审、申报工作,并负责已认定的新产品生产、效益情况统计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经信委投资与技术进步科(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依申请类 |
6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 | 1.《关于印发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技术〔2008〕174号):第六条:认定程序:(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经信委投资与技术进步科(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依申请类 |
7 |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材料初审转报 | 《关于做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征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技改函〔2015〕1145号)第四条:1、项目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 市经信委投资与技术进步科(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依申请类 |
8 | 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推荐初审转报 | 1.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6〕227号)第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的领域、条件、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印发组织申报文件。第十八条创建单位制定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市经信委审核。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经信委投资与技术进步科(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依申请类 |
9 | 举办产学研对接会 |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19条:建立产学研联合协调机制,鼓励企业同高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 2.省市关于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政策文件。 |
市经信委投资与技术进步科(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主动服务类 |
10 |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宣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宣经投资〔2009〕121号)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市对主要行业(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引导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 市经信委投资与技术进步科(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依申请类 |
11 |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市经信委投资与技术进步科(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依申请类 |
12 | 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 |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工业领域滚动实施“五个一百”专项行动,即“壮大100户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100项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100种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实施100个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培育100家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 市经信委投资与技术进步科(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依申请类 |
13 | 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 |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 市经信委投资与技术进步科(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主动服务类 |
14 | 国家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申报推荐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信〔2013〕317号):各地负责开展区域企业两化融合整体性水平测度和等级评定,树立一批示范企业。 | 市经信委信息化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15 |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推荐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号)全文。 2.《关于开展申报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7〕1348号):三、申报条件和程序(二)试点企业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试点企业应重点围绕一个方向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可优先推荐。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不再申报。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经信委信息化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16 | 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企业推介参展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五届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的通知》(工信厅电子函〔2016〕697号:为充分展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最新发展成就、加快促进信息消费、引导信息技术产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地区电子信息企业按照专业参展、参观,共同做好博览会的筹备工作。 | 市经信委信息化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17 | 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名单推荐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信〔2013〕317号):各地负责开展区域企业两化融合整体性水平测度和等级评定,树立一批示范企业。 | 市经信委信息化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18 | 市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指导 | 《宣城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宣经信办〔2016〕192号) | 市经信委信息化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19 | 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初审转报 |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中小企〔2010〕214号)第三条: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 市经信委新型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20 |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初审转报 | 1.《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皖经信明电〔2013〕112号)第五条: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经信委新型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21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初审转报 | 1.省经信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6〕94号):二、申报推荐程序:(2)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三、有关要求:3.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于8月11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的示范基地测评情况表(加盖公章)、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件一式四份报送省经信委民企合作处,逾期不再补报。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经信委新型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22 | 省民营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奖补资金申报 |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民营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奖补资金的通知》(皖民营办函〔2015〕16号):三、工作程序(一)各地申报。申报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如实编制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由县经信委进行初审,统一汇总上报市经信委。 | 市经信委新型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23 | 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推荐 | 1.《关于组织申报第二十二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和安徽省第十届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皖企联字〔2015〕8号)全文。 2.《安徽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成果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安徽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报告书》,注明成果主要内容、理论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产生的效果以及主创人员和参与人员等项目,并附具管理创新成果总结及经济效益综合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单位盖章,然后按规定份数报送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省经信委。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经信委新型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24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投诉举报受理 |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 市经信委行业管理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5 | 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申请推荐 |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规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和省人民政府(皖政〔2013〕49号)文件精神: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转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举办”。 | 市经信委行业管理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6 | 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申报 | 依据上级部门文件通知 | 市经信委行业管理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7 | 县级权限外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核准、备案、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核转报 |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工作: (一)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二)铁、有色金属、黄金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核准; (三)中央驻皖企业和省属企业在我省境内设立的非煤矿山、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核准(备案); (四)列入国家保护区开采的特定矿种矿山、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备案; (五)上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生产能力管理。 第八条市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管理以下工作: (一)上述第七条范围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生产能力管理; (二)本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基建工期管理。 |
市经信委行业管理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初审转报 | 1.《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按程序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规划,依照本办法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经信委行业管理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注:1.本表与调整修订申报表一并报送; 2.(牵头)实施机构填写机关科室或所属事业单位名称; 3.类别按依申请类、主动类填写,依申请类为行政相对人发起;主动类为行政机关发起。 4.省市统一目录中依申请办理事项的具体名称原则上不能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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