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社会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重大事项。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负责本级重大事项报告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二、报告内容(一)社会组织对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告:1、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事件;2、涉及洗钱、恐怖融资交易的重要事件;3、在业务活动中的重要社情动态;4、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5、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6、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事件;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二)社会组织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告: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2、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3、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4、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5、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6、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三、工作要求1、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2、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告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3、社会组织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当即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开展重要活动,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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