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对象的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实现政策把握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切实提升供养管理水平,市民政局拟定了《关于开展特困供养人员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特困供养人员清理核查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核查对象。全市范围内,登记在册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农村分散供养、农村集中供养、城市分散供养、城市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二)核查方法及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2019年1月10日-1月31日)。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专门的清理核查小组,组织各村(社区)和公办养老机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逐人逐户核查所有特困供养对象的户籍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准确如实填写《宁国市特困供养人员核查清退统计表》,经乡镇(街道)审核、签字、盖章并在村(社区)公示一周后,上报至市民政局核准。
2、抽查复核阶段(2019年2月1日-2月20日)。市民政局针对各乡镇(街道)特困供养人员清理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及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30%。
3、审批核准阶段(2019年2月21日—2月28日)。各乡镇(街道)于2月20日前,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特困供养人员核查清退名单报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市民政局从3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相关证件。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社区)或其亲属。对退出特困供养的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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