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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55631526X5/202301-00201 组配分类: 监督途径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04 发布日期: 2023-01-04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发布时间:2023-01-04 14:47 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1.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依据《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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