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牵头)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1 |
取水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办 |
水政科 |
依申请类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2 |
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 |
水旱灾害防治科 |
依申请类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安徽省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防指﹝2011﹞19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委托省机电排灌总站(以下简称省排灌总站)储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由省防指统一调度,省排灌总站负责具体落实。省排灌总站负责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的正常检测、维修、保养等,保障机械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排灌机械设备台账,制定排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入库、出库手续。要建立机械设备调运和使用档案。当有关地区发生严重涝情、旱情,当地固定泵站、流动机械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市、区)防指向所在市防指书面申请,市防指提出意见后转报省防指。市防指或省直有关单位需要支持的,向省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省防指接到申请后予以答复,如同意,立即通知省排灌总站具体落实。省排灌总站接到省防指的通知后,应立即与申请单位联系,了解现场条件,合理配备流动设备并尽快将设备运输到现场。当申请地排涝或抗旱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负责机械设备回收工作,并在两个星期内归还到省排灌总站仓库。申请单位在使用、运输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由省排灌总站按机械设备原价予以追偿。 |
3 |
城区防汛排涝 |
水旱灾害防治科、住建委 |
主动服务类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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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业务指导 |
农饮办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
5 |
水旱情预警发布 |
水旱灾害防治科 |
主动服务类 |
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厅〔2009〕22号)第二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洪涝(山洪)灾害、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当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
6 |
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
水旱灾害防治科 |
主动服务类 |
1.《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5.4.3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2.《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3.5培训演练: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的汛(旱)前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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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
水政科 |
主动服务类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第八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
8 |
发布水资源公报 |
水政科 |
主动服务类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第二十一条: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将各水功能区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
9 |
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吊销情况进行公告 |
水政科 |
主动服务类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告。 |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2015年第47号令)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
10 |
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公告 |
水政监察大队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
11 |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
水政科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
12 |
节约用水业务培训 |
水政科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
13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
质监站 |
主动服务类 |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第八条: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未受到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可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
14 |
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
建管所 |
主动服务类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
15 |
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 |
水保办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加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16 |
水土保持公告发布 |
水保办 |
主动服务类 |
《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17 |
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 |
水利科 |
主动服务类 |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2.党的十八大报告: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3.《关于安徽省机电排灌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皖水人﹝2010﹞268号):组织开展机电排灌站科技交流、科技推广应用及工程技术咨询等工作。 4.《关于批准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等3个单位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科区域﹝2012﹞60号):要以促进科技成果落户我省为主要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发展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 5.《关于召开2016年全省水利先进实用新技术(产品)推介会的预通知》(办科函〔2016〕19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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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 |
城区中心站 |
主动服务类 |
1、《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2、《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16﹞721号):深化水利科技创新,大力推广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下乡(基层)活动,不断提升全省水利科技水平。 |
19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建管所 |
主动服务类 |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 |
20 |
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服务 |
农饮办 |
主动服务类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第五条: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人、净水员以及水质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技术培训,显著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由省级水利部门负总责,抓好水质检测人员和水厂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关键岗位人员长效培训制度。 |
21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和推广 |
水保办 |
主动服务类 |
《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
22 |
水事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受理 |
水政监察大队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
23 |
县级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定期抽查结果公布 |
农饮办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
24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
农饮办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