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宁国市PPP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对PPP项目工程变更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目的
进一步规范PPP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
二、适用范围
1、PPP项目是指我市以PPP模式实施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2、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工程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三、工程变更的类别
1、重大工程变更: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单项工程,投资增减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单项工程,投资增减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单项工程,投资增减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投资增减额在80万元及以上的。
2、较大工程变更: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单项工程,投资增减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300万元以下的;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单项工程,投资增减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200万元以下的;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单项工程,投资增减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100万元以下的;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投资增减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80万元以下的。
3、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变更。
四、职责和分工
1、建设单位工作职责: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2、参建单位工作职责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3、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的监管。
市住建委、交通局、水务局等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审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投资预算的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行政监督。
五、工程变更程序
1、变更提出方应填写《宁国市PPP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注明变更项目的内容、理由、部位、工程量、预算及对工期的影响等。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需另附变更的详细论证材料。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会商,并由相关代表在《宁国市PPP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上签字(盖章)。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附变更的详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盖章。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3、重大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宁国市PPP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同时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填写《宁国市PPP项目工程重大变更审查表》,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4、较大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宁国市PPP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同时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填写《宁国市PPP项目工程较大变更审查表》,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5、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宁国市PPP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并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填写《宁国市PPP项目工程一般变更审查表》,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6、单项工程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不含预留金)15%(含)以上的,应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7、工程变更审批对增减金额和累计变更增加比例实行双控。单项工程单次变更增减金额达不到工程重大变更标准但单项工程预计累计变更增加比例超过15%的,工程变更应按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批。
8、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查部门的意见组织变更内容的实施。
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六、工程变更责任
1、对于建设单位违反暂行办法,工程变更未经审查、审查手续不到位或先实施后报审的工程变更,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审计部门将不予认可,概算审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将依法依纪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予以相应处罚。
2、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监理、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单位签订委托咨询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