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具体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下称“《管理法》”)明确了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具体情形,力求解决非法就业认定难的问题。根据《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同时,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第四十二条)。
《管理法》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第四十一条)。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时有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第四十五条)。
二、进一步完善了不准外国人入境出境制度。
对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外国人,参照国际通行作法,规定不准其入境(第二十五条);针对近年来外籍企业主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出境逃避责任的问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其不准出境(第二十八条)。
三、处罚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维护正常出境入境秩序,《出境入境管理法》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大了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力度,将外国人非法就业罚款处罚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情节严重的增设了拘留处罚(第八十条),并规定对于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可以遣送出境,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第六十二条);《管理法》还增加了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和非法聘用外国人的罚则,分别规定了最高额为十万元的罚款,以有效应对新出现的违法行为(第八十条);根据出入境管理执法实际,增加了五百元以下罚款当场处罚和特定情况下当场收缴的制度(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以提高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