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761XE/202303-00104 | 组配分类: | 执法职责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职责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23-03-31 | 发布日期: | 2023-03-31 |
1 | 行政许可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2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3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4 | 行政许可 |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 |
5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检疫审批 |
6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进出口和渔业捕捞(临时)、专项(特许)许可 |
7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审批 |
8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
9 | 行政许可 |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0 | 行政许可 |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
11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核发 |
12 | 行政许可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
13 | 行政许可 | 内陆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
14 | 行政许可 |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 |
15 | 行政许可 |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
16 | 行政许可 |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分装农药或者生产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违法原料,出厂销售不符质量检验规定、包装标签规定农药,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农药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质量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对不执行农药进销台账制度,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在农药经营场所内混销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的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对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劣种子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有关规定,推广、销售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有关规定进出口或销售种子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档案及备案有关规定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肥料登记和标签有关规定的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药、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和不及时清除、回收难降解残膜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并造成损害的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有关规定的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未按规定召回农产品的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有关规定和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未履行职责的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农产品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和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违规进行生产、试验、示范、推广和违规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和谎报受检植物资料且拒不改正及违规使用植物检疫单证及相关标识的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和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用途的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和渔具渔法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 |
59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和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对无有效或冒用、转让渔业船舶文书证明和船名、船号的处罚 |
6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违章载客,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 |
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航行救助有关规定,发生碰撞事故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
66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事报告书》或内容不真实而影响海损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
6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捕杀、买卖、运输、携带、加工、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6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的处罚 |
69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7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
71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7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73 | 行政处罚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其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种畜禽管理和畜禽标识有关规定的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7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7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畜禽品种资源保种群(场)内进行畜禽品种杂交的处罚 |
79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卸前后未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8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和有关污染物、接触物以及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相关物品和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封锁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82 | 行政处罚 | 对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活动和跨省域引进未经审批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产品或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检疫证明、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有关规定的处罚 |
84 | 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其产品,超越权限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动物诊疗许可证有关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因违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8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动物诊疗活动有关规定,执业兽医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防控的处罚 |
87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88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具备相应法定条件的处罚 |
89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并拒不改正的处罚 |
90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办理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公示有关信息,违反病历、处方笺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 |
91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9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93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连续2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或者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2年,(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出让、出租、出借或被吊销的处罚 |
94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未经亲自诊断、治疗而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伪造诊断结果和出具虚假证明,违反病历、处方笺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 |
95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不按要求参加疫病防控的处罚 |
96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域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未报告以及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97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9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99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其使用的处罚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103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取得或者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新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1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有关规定的处罚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违规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动物规范用药有关规定的处罚 |
10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110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报告发现的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不收集报送监测期内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或者直接饲喂动物原料药的处罚 |
1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水产养殖中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中加入不利人体健康的物质和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鲜乳收购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
1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
120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实行有关记录、观察制度,产品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21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23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经营拆包、分装或者失效、霉变、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或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违反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 |
1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猪定点屠宰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
1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记录和检验有关规定的处罚 |
128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及其产品注入水、其他物质或者为其违法活动提供场所和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储存设施的处罚 |
129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要求运输生猪及其产品或者未履行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
1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有关规定的处罚 |
1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有关规定的处罚 |
1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有关规定的处罚 |
13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处罚 |
13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跨区作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
136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农业机械责任事故的处罚 |
1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机械使用规范有关规定的处罚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经农村能源专业技术审核的处罚 |
13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者,未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4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的新蚕品种的处罚 |
1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
14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的处罚 |
143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者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144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签证,在渔港内不服从管理和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145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和新、改、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
146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在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
14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处罚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有关证书、签证簿的处罚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和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及滥用遇险求救信号,违反航行日志有关规定的处罚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处罚 |
153 | 行政处罚 | 对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进行损坏或造成失效、移位、流失的处罚 |
1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
155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设施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防污证书、文书,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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