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 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7、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监督举报地址:宁国市外环西路和杨岭路交叉口
三、监督举报电话:0563-401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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