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宁国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中城市核心区内农村居民危房拆建(维修)
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群众负担,本着尊重客观事实、便民利民护民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临时性调整《关于印发宁国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6〕66号)中城市核心区内农村居民危房拆建(维修)审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仅限于《宁国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关于城市核心区内农村居民危房拆建(维修)审批的程序性内容。其他工作、要求、限制及职责均按照《宁国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此次调整仅为过渡性调整,调整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持续不超过1年。
三、在过渡期内,核心区内农村居民危房处置工作可以采取联合勘查的方式进行。
四、联合勘查工作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房管、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现场勘查、现场记录、现场签字、现场填写《宁国市城市核心区内农村居民危房拆建(维修)勘查意见书》,对房屋现状拍照留存。
五、街道办事处凭出具的《宁国市城市核心区内农村居民危房拆建(维修)勘查意见书》办理危房拆建(维修)的审批程序。
六、《宁国市城市核心区内农村居民危房拆建(维修)勘查意见书》只能用于办理危房拆建(维修)的审批程序,对外不产生任何效力。
七、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阳光、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把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群众作为工作目标和宗旨。对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将严肃处理。
八、本通知与《关于印发宁国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6〕66号)享有同等效力。
九、本通知由市国土局、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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