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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经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市经信局2021年1-12月行政执法公示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01 发布日期: 2022-04-01
市经信局2021年1-12月行政执法公示清单
发布时间:2022-04-01 14:47 来源:宁国市经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经信局2021年1-12月行政执法公示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职责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监督途径 执法结果
1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对具备审批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行政许可条件的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放电力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110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作业申请人根据电力设施等级向具有该线路保护区作业审批权经信局提交作业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事项属于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信局应予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事项不属于审批范围的,经信局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经信局自正式受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并视情况赴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所需时间应告知申请人。
3、决定阶段责任:经信局应自受理之日起6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勘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准予作业行政批准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不予行政批准决定告知书;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6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3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准许批准的制作《电力行政批准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加强电力知识安全培训。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4016244
2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和安全设施、器材、标志;
(二)损坏、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三)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四)在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取水口100米水域范围内游泳、炸鱼;
(五)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截断、拆卸使用或者备用中的电力线路、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者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
(八)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1、立案阶段责任: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4016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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