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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1912-00088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权限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7-01 14:47
宁国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权限
发布时间:2020-07-01 14:47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1、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当事人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2、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遗弃、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政行政机关有权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3、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为居委会成员的,民政行政机关有权宣布其当选无效。
  4、社会团体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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