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二)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主动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四)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需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六)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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