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医疗保障局监督途径
发布时间:2022-04-01 14:47
来源:宁国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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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84号令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