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263J/202002-00019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宁国市发改委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的通告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20-02-09 | 发布日期: | 2020-02-09 |
我委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已按程序公示并经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1 | 上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补助资金、资质认定等事项初审转报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5号)第八条“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7“转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等(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投资科 环资科 节能监察中心 |
依申请类 |
2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公开和结果查询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 行政审批科 | 依申请类 |
3 | 组织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第九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属地的引导资金申报工作,提交年度申请报告。第十一条 申报和资金安排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二)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公开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并进行现场核查,编制实施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平台正式上报。(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综合科 | 依申请类 |
4 |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
行政审批科 | 依申请类 |
5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材料转报 |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第78项取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3.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综合科 | 依申请类 |
6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 1.《安徽省价格条例》(2011年2月2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2.《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皖价证〔2014〕162号)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承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对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的,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皖高法〔2014〕27号)。 |
价格科 | 依申请类 |
7 | 服务价格登记证遗失补发 |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 价格科 | 依申请类 |
8 |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 《安徽省粮食局省农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气象局省妇联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皖粮法联〔2016〕113号):1、认真组织开展粮食减损增效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际效果。2、活动周期间,各地要积极主动协调各类宣传媒体加强对活动的宣传报道,善于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和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浓厚氛围,扩大社会影响。 | 粮储科 | 主动服务类 |
9 | 全市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 | 1.《国家粮食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粮展〔2012〕241号):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一项战略任务,加强本区域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和建设的指导。 2.《安徽省粮食局印发<关于开展粮食流通信息化建设年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仓〔2013〕35号):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我省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 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粮食流通产业调转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6〕39号):全面推进智慧粮食建设,建成省、市级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基本完成我省骨干省储库点的粮食收储、综合管理信息化,构建分布式智慧皖粮云计算中心,逐步完善行业信息化网络体系。 |
粮储科 | 主动服务类 |
10 | “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认定材料转报 |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34号):三(三)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规范认定并挂牌,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者均可申请,具体申报、认定和监管办法由各市粮食局负责制定。 | 粮储科 | 依申请类 |
11 | “主食厨房”企业加工配送中心、直营店认定挂牌材料转报 |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主食厨房”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49号):三(四)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主食厨房”企业的挂牌认定,对挂牌的“主食厨房”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 | 粮储科 | 依申请类 |
12 | 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十七条: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第15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组建产业联盟,搭建创新平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加快技术改造。 |
粮储科 | 依申请类 |
13 | 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信息公布 |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四个共同机制的通知》(中储粮皖〔2016〕86号):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收储库点。在收购启动前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已确定的收储库点名单。 | 粮储科 | 主动服务类 |
14 | 粮食应急保障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二条: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第18条:将粮油供应网点纳入各地城乡商业网络建设规划。2017年底前,各市县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 |
粮储科 | 主动服务类 |
15 | 粮油信息监测预警数据发布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第17条:规范各类涉粮企业经营信息统计数据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制度。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3.《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5-2016年度)(国粮调〔2014〕252号)第二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
粮储科 | 主动服务类 |
16 | “星级粮库”创建活动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1.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将粮食仓储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继续实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程、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快烘干设施建设,推进现代粮食仓储科技示范应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2.《安徽省“星级粮库”创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为主线,以打造星级粮库、建设“五个皖粮”为主题,按照“三严三实”要求,认真开展“一个提升、三个改善”为主要目标的“星级粮库”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改善仓储设施条件,改善服务工作环境,改善行业社会形象。 |
粮储科 | 主动服务类 |
17 | 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
价格科 | 主动服务类 |
18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公布 |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
价格科 | 主动服务类 |
19 | 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本调查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全国农本调查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的农本调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本调查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 价格科 | 主动服务类 |
20 |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皖政〔2003〕84号):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资料,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价格监测工作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充实调整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内容。 4.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87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生商品(服务)价格,采集不同经营者销售的同品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后,采取“价比三家”的形式集中发布。 |
价格科 | 主动服务类 |
21 |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 |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第二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相关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附带备案。 |
投资科 | 主动服务类 |
22 | 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
价格科 | 主动服务类 |
23 | 节能宣传教育 |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2.《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
节能监察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4 |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节能监察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5 |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节能监察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6 | 外资企业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申请材料初审转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一、(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
投资科 | 依申请类 |
27 | 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 | 中国粮油学会《关于组织申报和推荐2016年度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中粮油学发〔2016〕13号):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面向全国粮食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同时接受国家粮食局的指导,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奖项目由粮油学会授予获奖证书,并择优推荐给国家粮食局和中国科协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 粮储科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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