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宁国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7 15:44
来源:宁国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一、背景及依据
因机构改革,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职能由民政局划转至医疗保障局。依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宣城市《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医保秘〔2019〕21号)等文件规定。对原《宁国市城乡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实施办法》编制历经调研、起草、研讨、征求意见、司法论证等多个阶段,经过反复修改,在充分征求全市各乡镇、街道及民政、卫健、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提请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四、主要内容
(一)救助的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建档在册的农村困难户人员(简称“困难帮扶对象”);
4、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5、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
7、除上述六类救助对象之外的其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象。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二倍以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原则上指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家庭全年收入的重病患者。
(二)救助的范围
1、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困难帮扶对象)住院治疗不设病种限制,
2、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包括: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癌症手术治疗和放化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急性胰腺炎和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等。
3、对职业病人实施医疗救助须是所患职业病及其并发症的住院治疗。
4、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设病种限制。)(宣城市及宁政办〔2020〕2号文件没有表述)
5、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三)救助的标准
个人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0000元。
1、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困难帮扶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保对象、困难帮扶对象住院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为70%;对特困供养人员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为80%;
2、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职业病人医疗救助设起付线5000元,救助比例为合规住院自负费用的60%;
3、其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合规住院自负医疗费超出20000元部分按20%比例救助;
4、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和接受脑瘫、听力语言障碍康复训练治疗的0-6周岁儿童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再次救助。对经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宁国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可申请再次救助。当年再次救助仅限一次,且个人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仍维持10000元整。
(四)救助的方式
1、资助参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困难帮扶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困难帮扶对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当年年度内应及时完成资助下年度的参保工作。
2、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医前、医中救助须提供本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医中救助还须附入院通知单。医前、医中救助金额为1000元,个人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同一种病只能申请一次。凡享受医前、医中救助的,医后救助时应扣除医前、医中救助金额。
3、规范门诊救助。患上述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视同住院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一站式”救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逐步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2、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市医保局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及时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3、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市医保局接到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市财政局接到市医保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原则上,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当年结算。
五、新《实施办法》的创新举措:
(1)扩大救助范围:将职业病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2条法律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职业病人、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均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法律明确规定,纳入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了救助政策的覆盖面。
(2)提高救助标准:
1、新办法整合了各级文件针对困难帮扶对象医疗救助政策的规定,将困难帮扶对象的救助标准全面提升到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
2、符合再次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申请再次救助,并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再次救助标准进行了细化,增加可操作性。
(3)简化经办流程:医疗救助职能划转到医保局后,结合医保局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上的优势,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简化经办流程,针对系统可查询、其他渠道可验证的,不再要求救助对象提供相关材料。在原有的基本医保结算系统上,实现了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让百姓从“最多跑一次” 转变为“一次都不用跑”,真正实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加强各种救助制度与保险制度的衔接,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绩效评价考核体系,严格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