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涉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的意见》(皖政办明电〔2020〕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0〕88函号)和《宣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62号)文件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二、2020年2月21日至5月20日,涉农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
(一)涉农企业用水价格按基本水价下调10%,即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由每立方米2.10元下调至每立方米1.89元。
(二)涉农企业用天然气价格下调10%,即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31日由每立方米3.65元下调至每立方米3.29元,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价格另行通知。
三、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的涉农企业(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高耗能企业除外)用电价格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四、市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3号)关于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
五、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六、文件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价格科 阎锐,联系电话:0563-4017272,1815639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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