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明问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发布时间:2019-03-01 09:04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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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征收方式改革有哪些法律依据?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答:(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因: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利于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消除垃圾污染环境、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全民环卫意识,促进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有利于推进我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征收城市生活垃规处理费和征收方式改革法律依据:
1、《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
4、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
5、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目标和原则:以补充垃圾处理费用为主,兼顾源头减量、促进资源化的阶段性目标。按照“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问: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后,采取哪种计征方式?请给我们简单阐述一下新的计征方式?
答:(一)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后,主要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收不同类收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收取。
(二)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城市垃圾处理费按照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且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
问: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范围以及征收对象?征收方式改革后,物业公司收缴居民的物业管理费时是否重复收费?是否考虑到社会贫困人群征收问题?
答:(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范围: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对象:按生产、生活特点的一般规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对象分为居民用水、行政用水、经营性用水、特种用水及工业生产用水五大类;细分为居民户(含暂住人口)、学校及社会福利单位、机关部队医院研及事业单位、餐饮业、一般经营业、集贸市场、洗浴及足浴、洗车业、游泳馆以及工业生产单位,共10小类。
(二)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在《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即24元/户/年),不会发生重复收费的问题。
(三)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对城市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实行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征收方式改革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主体是谁?为何借助供水平台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如何处理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
答:(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主体: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委托市水务公司(深圳水务)代收;使用自备水源及其他未发生用水的,由市城管局自行征收。
(二)1、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提出“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可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将水消费者用水量的多少与垃圾处理收费挂钩,委托供水部门在水费中一并代收”。2、从外地经验看,利用供水公共收费平台进行收费,方便市民缴费,减少征收环节,简便易行、快捷、收取率高,实现资源共享。
(三)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