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纠正处理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备函〔2017〕447号)有关精神和省政府具体要求,省审计厅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组织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修订草案)。草案对意见中的2处条文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根据修改后的《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不再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据,删除第二部分3条中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资产移交和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的规定;将“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作为审计成果运用的内容,写入第三部分12条,并删除该条中将审计结果作为资金拨付依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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