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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436/202003-00070 组配分类: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胡乐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3-30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30 10:33 来源:胡乐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

小型水利工程是指由市水务局具体指导实施、单项工程造价在20~200万元以内、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占工程造价50%以上的各类具有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功能的水利工程;本办法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是指上述小型水利工程的新建、续建配套、水毁修复或改造提升等。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担任业主(单项工程造价50万以上的需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涉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的,由市水务局指定其中1个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担任业主。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必要的前期工作、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工程验收等。

二、进一步规范前期工作

(一)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项目立项前向市水务局进行申报。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材料审查和实地勘探,经充分论证后提出立项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依程序进行批复。对现代农业、全域旅游及美丽乡村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可给予适当倾斜。涉及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市财政承担的,市水务局需及时将年度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提交市政府审定。

(二)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地质勘察、地形测绘、初步设计和预算编制、方案审查批复等)由市水务局具体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前期工作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前期工作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投资,由市水务局根据相关规定计提管理。

(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经市水务局批复后,由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按规定实施招标采购、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订立施工合同、实施进度管理、加强质量控制、组织工程验收等。

(四)小型水利工程单项造价在50-2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单项工程造价在20~50万元(含20万元和5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履行报批程序并组织实施。

(五)项目业主须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市水务局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督

(一)项目业主负责工程建设现场的施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进度控制、质量管理和环境保障等。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并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单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工程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二)工程施工期间,如施工方案必须作重大变更,由市水务局协调工程设计单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修改并完善报批手续。涉及工程造价变动、需要追加财政投资的,在存量资金结余的前提下,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项目业主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水务局:

1、塘、库、坝基槽开挖完毕和输水工程基础开挖完毕,市水务局委派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验槽,并进行隐蔽工程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2、输水工程、溢洪道工程砼及钢筋砼模板、钢筋安装完毕,市水务局委派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验仓,并进行隐蔽工程签证后,方可浇筑。

3、大宗建筑材料,包括粘土取料、水泥、砂、碎石、土工膜及重要输水、节制设备进场报验(项目业主及监理人员必须现场参与检验)。

(四)建立完善小型水利工程施工档案。项目业主要明确专人收集整理工程施工期间的技术、照片、影像等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所在乡镇水利站存入工程档案。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水务局备案、存档。

四、进一步严格质量监管

(一)项目业主应在工程开工前备齐以下资料到市水务局质检站办理监督手续,并签订《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

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申请书;

2、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3、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4、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质量检测、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供应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5、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市水务局质监站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原因。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市水务局不得批准开工。

(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期从办理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四)市水务局质监站根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规模、重要性等情况,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五、进一步完善竣工验收

(一)项目业主应督促承包人和监理人收集整理施工资料,并及时指派技术人员对隐蔽工程、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二)小型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工程决算,经审计后,作为兑付工程款依据,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三)工程完工验收后并经过洪水或蓄水一个周期检验后,项目业主可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项目法人代表、市水务局有关专家或工程技术人员、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等组成。必要时可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定,结论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六、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

(一)统筹管理上级各类奖扶资金和市本级配套资金,项目业主要积极多渠道筹措资金,尽量提高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不得擅自改变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性质。

(二)市财政局要将相关前期工作费用拨付到国库支付中心(市水务局账户),由市水务局根据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工程款由市水务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并按规定将工程款按进度拨付到项目业主的基本结算户(工程完成进度达50%,拨付30%工程款;通过完工验收,拨付70%工程款;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价支付价款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为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无质量缺陷后清算),实行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市财政、水务、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承包人、监理人的进度款支付,由项目业主负责审批,严禁提前支付和超付现象。

(四)工程经审核,确有部分工程发生变更,变更部分在投标书中有类似工程,单价比照类似工程计价;无类似工程,由施工单位申报单价,监理人审核,项目法人申报市水务局审核后方可执行。

(五)施工中涉及的灌溉渠系配套,下游河、渠防冲等非枢纽工程,不纳入该小型水利工程经费计划,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

七、进一步加大建后管护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要落实管护责任,完善两证一书。市水务局将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对乡镇、街道的目标管理考核。

八、我市其他文件或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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