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冬去春来暖生活”消费促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向全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发放“爱心消费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对象
全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每人限发1张,不重复发放。
二、发放标准
上述发放对象按100元/人标准发放,每张100元面额。
三、发放时间和方式
1.4月10日前,由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派员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领取。
2.4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通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将“爱心消费券”发放给相关优抚对象,并将《优抚对象发放“爱心消费券”签收表》(由发放对象选择消费方式、签名)汇总后上报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四、消费方式
“爱心消费券”不设门槛,按面值等额消费,一次性消费了结,不找零,限发放对象本人使用或其家庭成员代为使用。
方式一:由本人或家庭成员持券到各乡镇(街道)指定的慈善超市消费。
方式二:对偏远地区或出行困难的群众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等额实物发放。
五、消费时间
到店消费的时间为领券之日起至5月10日,过期失效。
六、有关要求
1.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根据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情况,进行统一造册,做到逐户上门发放、逐户领取签收,严禁通知困难群众到指定地点进行发放,坚决杜绝人员集中集聚。同时,密切关注困难群众身体、生活状况等,积极做好关爱帮扶工作。
2.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对发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对困难群众领取“爱心消费券”情况进行电话回访抽查,对截留挪用等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2020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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