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5〕105号)精神,设立市级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育体育局根据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引导、扶持宁国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培育我市自创的体育品牌赛事;
(二)支持体育彩票销售网点建设与发展;
(三)支持体育培训与体育表演业发展;
(四)支持体育旅游、健康休闲产业发展;
(五)支持体育健身器材新产品研发与制造;
(六)为体育产业发展进行的招商引资、市场推广、人才培育、评审论证等体育服务业项目;
(七)上级确定的其它体育产业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和奖励等方式。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具有市场发展潜力,能提升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水平,预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单位系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俱乐部、体彩销售网点,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等;
(三)知识产权无争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部门论证或批准,项目已实施或具备实施条件的。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书面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三)项目的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四)赛事活动文件、过程、结果、经费支出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体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资金拨付严格按照现行国库支付办法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各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教育体育、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专项资金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执行,资金要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各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报送项目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市教育体育局要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强化资金跟踪问效,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挤占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除全额收缴资助资金外,还将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按财政实际预算支出。坚持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各级资助,应本着就高原则予以兑现。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