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民委员会:
港口镇水利工程管护实施方案,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各村按照方案要求贯彻落实。
2020年3月5日
抄送:市水利局
港口镇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我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改革进度,夯实改革成果;确保我镇水利设施安全运行,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水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方案所称小型水利工程,是指我镇范围内防洪保安,农业灌溉,人、畜安全饮水,企业用水等工程,包括水库、大塘、河堤、农桥、灌排渠道、自来水厂等工程。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的责任主体,对防洪保安、农村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镇农林水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镇财政、卫生、环境保护、建设局、国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型水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水源、损毁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五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六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七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八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水利设施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型水利工程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人饮、河堤、水库、大塘等水利设施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在小型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两侧各3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利设施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2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四章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小型水利程运行维修基金。运行维修基金主要来源:市、镇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维修养护基金用于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以各受益单位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目标。
第十六条镇农林水局及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使用工作,财政局要及时将维修养护基金组织到位,并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各供水单位、受益单位要确保维修管护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人为原因造成工程损坏的,其相关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报销,并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维修养护基金分配细则。
1、人饮按受益人口每年2元/人补助;
2、水库按每座10000万元补助、万方以上大塘按每口每年3000元补助,万方以下大塘及泵站按受益面积每亩5元补助。
3、河堤按每公里1000元补助,对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应由供水单位、或受益单位向镇农林水局申报,农林水局调查核实后报镇政府核批。
第二十条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报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