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0〕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加强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职能转变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自然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也不断向纵深推进,要求政府减少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给企业释放活力,实现政府职能从重资质管理到重市场信用管理的转变,从重事前审批到重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要求企业由原先的围着资质转转向围着市场转,优胜劣汰、市场竞争力才是企业生存制胜的根本,良好的市场信誉将为企业带来实质性的利益,失信的企业将寸步难行。推动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搭建自然资源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自然资源权利主体的信用信息变动及时调整自然资源行政监管策略。
(二)加强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是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目前,我省自然资源市场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方面,违规违约时有发生,如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占用费;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方面,提供虚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不履行与测绘有关的处罚、判决、裁定等;在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市场方面,承接自然资源行业评估服务的单位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登记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评估业务、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等;在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方面,市场秩序仍需规范,如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
(三)加强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是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2015年,我厅率先在全国自然资源系统启动了信用管理体系建设,2016年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已基本建立,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并与省发改委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了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信息交换,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取得一定成效。2019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今年3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对强化环境治理信用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信用管理工作力度亟需加强。
(四)加强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是建设“信用安徽”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在要求。2015年9月,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围绕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以电子政务资源为支持,搭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始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作为“信用安徽”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共享应用,与司法、税务、社保等部门合作,着力构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二、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五)《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信用办〔2019〕32号);
(六)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精神,以及部分省、市自然资源部门信用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4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坚持原则、工作机制和监管要求。《办法》适用于我省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失信认定、惩戒及信用修复等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共4条,明确了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组成、信息采集、信息标注和信用承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组成,基本信息是指信用主体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等,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自然资源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等自然资源监管领域产生的合同内容信息和履约义务信息等;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由录入人员从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导入安徽省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录入”的原则,除系统自动生成的信息外,录入人员应当自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的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应当在系统中进行标注,注明该信息尚处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状态。同时,根据国家最新要求,鼓励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三)第三章失信认定和惩戒。共9条,明确了自然资源市场信用失信行为、失信认定、失信信息公布、处罚信息公示、失信告知、信息查询、失信惩戒、限期整改、联合惩戒。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和履职要求,对自然资源市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等方面,在内容和程序上对照信用建设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作了相应规定。自然资源市场信用失信行为,包括土地、矿业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及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工程项目市场失信行为等。失信行为的认定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由监管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认定;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的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自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监管主体依托“信用安徽”网站和省自然资源厅网站或其他渠道予以公布;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公示网站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管主体应当自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产生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信用主体;监管主体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通过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或省自然资源厅网站查询;对自然资源市场失信行为,由监管主体依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实施惩戒;信用主体失信行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监管主体除了按规定使用信用信息实施惩戒外,还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第四章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共5条,明确了自然资源市场信用异议申请、异议处理、异议标注、信用修复、申诉途径。信用主体认为失信认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向作出认定的监管主体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监管主体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信用主体主动改正失信行为、已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监管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监管主体应在收到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信用主体对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反馈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五)第五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办法》的效力范围。《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六)附件《安徽省自然资源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惩戒清单》)。《惩戒清单》明确了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惩戒措施、依据及责任单位,包括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市场、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6个方面,共涉及34项失信行为。《惩戒清单》是在原标准(清单)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依法依规予以明确。《惩戒清单》保持了原有土地、矿业权、测绘地理信息、自然资源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等自然资源监管领域五个方面内容的格局;同时,根据近几年自然资源系统管理要求,对相应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责任单位,进一步明确了承办机构和部门的职责,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该《惩戒清单》为2020年版,根据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