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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255631526X5/202009-00009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文号:
无
生成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09-10
《关于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0 08:39
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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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省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人社秘〔2020〕87号),在巩固提升扶贫公益性岗位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成效基础上,就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就业脱贫工程实施以来,针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年龄偏大、技能较低、因照顾家人等原因无法外出就业实际,我省各地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将扶贫公益性岗位作为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的重要抓手,按照“政府主导、乡镇村统筹、社会化保障”原则,积极开发农村保洁、保安、护林、护路等扶贫公益性岗位,吸纳了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贫困劳动力就业,并按规定给予了岗位补贴。扶贫公益性岗位在充分发挥“稳就业、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作用的同时,大大激发了贫困劳动力的内生动力,实现了就业增收,受到了基层和贫困劳动力的普遍欢迎。但从调研摸底中发现,个别扶贫公益性岗位还存在设置不规范、人岗不匹配、挂名领报酬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省人社厅联合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省扶贫办对全省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展全面摸底,在掌握基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多次讨论研究制定该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框架内容
《指导意见》共9个部分。
第一部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协作,坚持扶贫人口优先原则,切实发挥扶贫公益性岗位“稳就业、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作用。
第二部分“科学开发扶贫公益性岗位”,明确扶贫公益性岗位内涵、开发原则和开发规模。
第三部分“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明确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第四部分“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选聘”,明确扶贫公益性岗位选聘程序、公告内容,结合实际规范开展人员上岗条件审查、人岗匹配和拟聘用人员公示等工作。
第五部分“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劳务用工”,要求各开发主体明确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规范签订务工协议或劳动合同,合理确定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标准。
第六部分“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要求各地、各部门落实扶贫公益性岗位考勤制度,建立岗位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强化资金监管。
第七部分“压实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责任”,明确各地、各部门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工作机制,提出常态化调研督导要求。
第八部分“强化扶贫公益性岗位信息化建设”,健全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作为核查扶贫公益性岗位、监督资金管理使用等检查执纪的重要依据。
第九部分“改进作风建立长效机制”,强调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的作风建设,健全扶贫公益性岗位长效机制,真正使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让群众满意、经得起检验。
三、《指导意见》明确内容
扶贫公益性岗位内涵:由政府部门、乡镇或行政村(社区)等开发管理,以实现农村公共利益和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为主要目的,主要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给予一定补贴的岗位。
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原则: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决策部署,统筹考虑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造等实际工作需要,紧扣贫困人口的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坚持“按需设岗、科学开发、岗需互选、人岗匹配”原则,合理安置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为有就业意愿但“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力,优先安置弱(半)劳动能力人员。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扶贫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劳动力,不得安排扶贫公益性岗位。对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收入超过脱贫标准无返贫风险的贫困劳动力,原则上不得安排扶贫公益性岗位。
扶贫公益性岗位选聘流程:由开发主体研究、确定开发的数量、招聘程序等,及时公布岗位招聘公告。
扶贫公益性岗位用工要求:扶贫公益性岗位聘用上岗时,应签订务工协议或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地点、薪酬待遇(或补贴标准)、管理考核等内容。
扶贫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结合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岗位特点等实际,落实扶贫公益性岗位考勤制度,作为发放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的重要依据。建立扶贫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服从日常管理等情况的贫困劳动力,应及时解聘并停发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通过其他渠道增加其收入。
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责任:人社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或行政村(社区)规范管理扶贫公益性岗位,建立县级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统管的工作机制。人社、扶贫、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开发的扶贫公益性岗位进行行业管理监督。乡镇、行政村(社区)负责对本地自行开发或委托聘用的扶贫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监督。
扶贫公益性岗位信息化系统:扶贫公益性岗位和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录入全省扶贫公益性岗位信息系统,作为核查扶贫公益性岗位、监督资金管理使用等检查执纪的重要依据。
文件:
关于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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