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 加速农产品电商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意见建议
发布时间:2020-04-15 15:23
来源:宁国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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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电商产业化水平,助力我市乡村振兴推进年活动,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拟出台《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 加速农产品电商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培育电商经营主体和营销品牌,不断提升农村电商产业水平,加快释放消费潜力,提升消费层级,切实服务和改善民生。现面向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征集时间: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20日。
关于印发《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 加速农产品电商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商务厅关于推动流通创新发展、激发消费潜力的部署,以及市委关于乡村振兴推进年活动的工作要求,现就加快释放新型消费潜力、加速农产品电商化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培育电商经营主体和营销品牌,不断提升农村电商产业水平,加快释放消费潜力,提升消费层级,切实服务和改善民生。
二、实施目标
到2020年底,全力打造我市知名网络营销品牌,切实提高我市网络销售额占比,激发线上消费活力,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加速农产品上行,基本实现应用广泛、保障体系健全、配套服务完善的电商新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支持商贸经营主体开拓新兴市场,推动商贸流通行业电商化。鼓励和引导我市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传统商贸主题利用互联网开展生活用品及服务等个性化订购,积极培育在线办公、线上文化教育、智能家居等新兴消费热点,加快商品要素流通。
(二)提升我市城市生活配送服务品质。重点支持和培育本市有供应链相对完整、运营模式良好、执行标准严格的商贸流通企业,打造本市专业的生活配送品牌,发展“网上预约订单、冷链配送入户、电子结算支付、定点投递配送”等全产业链经营模式,实现“当日下单、次日送达”,增强生活便捷度和购物体验,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市商务局将根据实际运营成效和示范评定,给予相应补助。
(三)整合我市农产品供应链资源。立足于我市现有的乡镇专业合作社、乡镇中心农贸市场、冻库等流通资源,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对分散的农产品交易及需求整合,积极对接电商企业和电商平台,统筹物流资源,进一步打通农产品流通市场。鼓励电商企业与乡镇网商经纪人、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开展稳定购销合作,收购本地贫困村、贫困户农村产品,带动农产品上行。对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开展稳定购销合作的,给予年度网销采购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电商经营主体收购本地贫困村、贫困户农村产品的,给予网销采购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电商服务企业搭建本地商圈。加快面向消费终端的应用程序建设,支持本地已有的购物应用程序扩大使用范围,鼓励电商企业尤其是涉农电商企业开发应用程序并推广。鼓励大型超市、惠民菜店、便利店等经营主体,进驻本地商圈及程序,开展实体与线下相结合的服务,增加购物体验,形成本地城市生活圈。鼓励本市具有公共示范效应以及带动性的电商应用程序拓展营销范围,并给予一定补助。
(五)大力推广“无接触配送”。推动农产品进城市、进社区、进消费终端,鼓励智能快递柜运营企业与便民实体店、小区物业等合作,推动智能快递柜建设,打通末端配送最后一公里,减少流通成本。对从事智能快递柜投放运营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六)打造“小而美”的网络新品牌。支持电商尤其是农产品电商强化品牌意识,开展品牌营销,全方位立体式宣传,让“宁国品质”走进千家万户。鼓励本市电商企业尤其是农产品电商企业自主在传统媒体、户外广告、知名网络平台等开展产品宣传,充分利用社交媒体优势,树立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对积极推广本地农产品形成示范效应,广告投放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电商发展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解决我市电商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市商务局将根据实际安排资金和管理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相应补助。
(二)着力金融服务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扶持农产品电商化发展,激活企业活力,切实加大对电商企业的融资扶持力度。通过产品创新,从信贷、保险和股权投资等方面开发有利于农村电商发展的金融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
(三)强化宣传注重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坚持正面引导,采取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我市优秀电商产品尤其是网销农产品的典型事例,抓好示范效应,广泛宣传电商示范企业和典型人物,及时总结推广我市在激活消费潜力方面的工作和成效,不断扩大电商工作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四)强化行业监管统计。发挥经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监管职能,研究制定电商尤其是涉农电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将电商交易额等纳入统计范畴,进行日常监测、分析,客观准确反映我市电商发展实际,提供数据依据,促进电商尤其是农村电商健康发展。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