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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 |
1、提出拟办意见; 2、局领导阅批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3、批复后转业务部门办理 |
1、来文文件; 2、落实反馈结果文件。 |
1、文件处理及时; 2、拟办意见准确规范; 3、加强对业务部门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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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拟列入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的审核、备案、推荐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
《烈士褒扬条例》 |
1、提出拟办意见; 2、局领导阅批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3、批复后转业务部门办理 4、依据上级文件开展表彰宣扬工作。 |
1、来文文件; 2、落实反馈结果文件。 |
1、文件处理及时; 2、拟办意见准确规范; 3、加强对业务部门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