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特困人员申请及授权书》,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管理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乡镇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放受理告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补齐的材料。乡镇受理申请后,应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和经济核对状况授权书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在宁国市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一般应将户口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户主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审核
1.信息核对。乡镇通过市民政局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2.经济调查。乡镇受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村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了解并评估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两名以上)、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工作人员、包村干部、村委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委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13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票数过半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听证)有较大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乡镇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结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4.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乡镇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村在公示栏对拟审核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民政所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乡镇联审联批小组审查。
三、审批
乡镇联审联批小组召开评审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按照会议审批结果,统一填写《审核审批表》,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将《审核审批表》、评审会记录等相关材料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对享受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按要求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长期公示。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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