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聚化、规范化发展,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布局,提高产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徽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是指安徽省辖区内聚集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或产业特色明显、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或产业集聚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是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供应链企业,以及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培训或研发设计等其他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规划科学合理。园区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发展方向明确。
(二)基础设施健全。园区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办公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设施完善。
(三)服务功能完备。建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相关设施或平台,具备仓储、物流配送、产品展示等服务功能。
(四)集聚效果明显。园区内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15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3家以上,园区如有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龙头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所规定的企业数量标准。
(五)支持政策明确。具有明确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所在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可作为申报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主体,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包括:
1. 园区基本概况,具体指园区简介、发展规划等;
2. 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及企业入驻情况,具体指园区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办公面积、入驻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清单及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规模等;
3.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设施情况,具体指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送、产品展示等公共服务设施情况,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服务机构情况等;
4.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具体指园区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的招商或支持政策,当地政府或财政、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制定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及园区发展的政策等。
第七条 认定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安徽省商务厅递交申请;
(二)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及外聘专家,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赴各申报的园区开展现场考核,并研究会审,形成审核结果;
(三)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予以认定。
第八条 对因引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等工作推进较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较快而被列入省政府相关督查激励名单的市,在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园区,由省商务厅统一授牌。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支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相关支持政策,牵头开展园区评估考核工作,并对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各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完善管理制度,支持帮助园区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第十二条 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于每月25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监测情况,报送情况纳入园区考核。对新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按省级跨境电商支持政策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每年对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开展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新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当年不列入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园区上一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和增幅、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和配套服务企业进驻及培育情况、园区配套设施完善情况、管理服务体系、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监测及考核材料报送情况等。
(二)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向省商务厅报送考核材料,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形成初步考核意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等省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后,形成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较好的园区将作为重点培育对象,较为落后的园区将被列为动态调整对象。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园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2017年印发的《安徽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