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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媒体解读】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2-11 发布日期: 2020-02-11
【媒体解读】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0-02-11 13:05 来源:宁国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依法防控疫情新闻发布会,介绍“两高两部”制定实施《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意见》提出了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十大执法司法政策,并强调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意见》指出,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依法严惩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妨害疫情防控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日报》(2020年02月11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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