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爱心圆梦服务指南办理依据
《关于上报“栋梁工程·光彩助学·圆梦大学”助学活动受助学生名单的通知》(宣团字〔2016〕14号)。申请受助的学生应为2016年度新考取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军事类等免除学费类高校录取生除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城镇下岗职工家庭或人均收入接近或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农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接近或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
2、烈士子女,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3、单亲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4、父(母)亲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残疾证,鉴别残疾种类证明);
5、直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病历或突发自然灾害证明);
6、家庭多人上学、经济特别困难的;
7、其他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
二、承办机构
镇团委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
四、服务流程
现场申请(办公地点:人民政府团委办公室)。
流程:申请→审核→申报→公示。
五、服务时限
符合条件的申请受助的学生应于2016年7月20日之前到镇团委申请,镇团委于7月20日报送至团县委办公室。
电话:0563-4960001
六、监督渠道
党政办
0563—4960001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服务指南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承办机构
农路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将征地补偿方案在乡镇政府工作网站及各村的公告栏予以公布。
(二)选取群众代表,召开群众会议,听取群众意见,综合群众意见,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群众公布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农路办
电话:0563-4960001
三、公布村庄、集镇规划服务指南办理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二、承办机构
规划分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办事流程
根据上级机构批准的建设规划,在乡镇及各村公告栏处予以公布。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监督渠道
市规划局
电话:0563-4960001
四、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服务指南
办理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承办机构
农路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办事流程
(一)首先加强交通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针对乡村道路地形复杂、通行能力较低、交通安全保护措施薄弱等特点,该大队增派警力加强对乡村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强对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对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的路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提出预防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积极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其次加强交通秩序整治,净化交通环境。为确保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不留盲区死角,大队在农村道路的重点路段增设检查点,对过往的短途客运车辆、面包车进行检查,对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防交通事故发生。
(三)再次加强部门联合协作,形成共同管理。该大队充分发挥乡镇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站、村交通违法劝导点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农村道路、农村车辆的管理,开展交通违法劝导,加大对无牌无证、农用车违法载人、面包车超员等重点违法行为的综合整治。
(四)最后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大队结合春运宣传工作,借助各类传统文化活动开展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农村大喇叭等多种途径,向广大农村群众讲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识。
七、服务时限
长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监督渠道
农路办
电话:0563-4960001
五、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各级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镇内家庭农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且相对稳定;
(五)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五、申报材料
(一)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三)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四)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六)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七)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二)各村推荐申报;
(三)农业技术推广站进行审核后上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960001
六、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工程。通过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1〕122号):市农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根据评审结果向全市公布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四、申请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较强;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七)被评为上年或当年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五、申报材料
(一)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三)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四)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六)“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八)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推荐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二)各村推荐申报;
(三)农业技术推广站进行审核后上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监督渠道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960001
七、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申报材料
换发、补发申请一份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农村居民先向村委会及农业技术推广站;
(二)受理:农业技术推广站根据申请内容向县级相应科室请求帮助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监督渠道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9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