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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
索引号:
1134170255631526X5/202011-00020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部门负责人解读】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与信息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晓同志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的解读
文号:
无
生成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1-11
【部门负责人解读】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与信息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晓同志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11 17:07
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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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1)减免征收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持续到2020年12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减半征收
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持续到2020年6月。
二、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1)缓交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2)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3)缓缴执行期: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按月将缓缴情况汇总,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备案。
(4)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的企业和完全停产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5)补充说明: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确定期限补缴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文件:
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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