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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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60X/201808-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8-17 发布日期: 2018-08-17
宁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17 00:00 来源:市城乡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

城市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基本建设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的建设,按照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限制。

规划区外、旅游度假区内详细规划、景观设计编制和各项建设,除符合本规定外,还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青龙湾旅游度假区内的各项建设按《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乡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五条 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须遵循以下适建性规定:

(一)城市建设用地划分、用地性质及适建要求须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二)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首先做好住宅、公建、道路、公共绿地等四类用地平衡;

第七条建设用地按下列确定适建要求:

(一)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要求执行;

(二)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要求;

(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适建要求的,应编制修改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用地性质明确至小类,项目规划严格根据用地性质确定建筑使用性质。

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建设项目,除规划设计条件中允许的,不得建设公寓;用地性质为旅馆、养老等用地的,不得建设可分割出让的产权式建筑等。各类项目中不得建设办公式公寓、酒店式公寓等功能混杂的建筑。

公寓建筑的日照标准、建筑间距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按照住宅标准执行。

第九条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严格限制零星开发。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第十条 依据商业网点规划,引导商业设施划行归市、集中布置;限制快速路、主干路沿线建设小型商业设施,引导小型商业向城市支路迁移;严格限制下部商业、上部住宅的建筑形态;确需设置沿路餐饮的,建筑设计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三章 建筑容量与密度

第十一条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中,各类建筑容量与密度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之表一《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以下简称《表一》)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

第十二条 《表一》适用于单一用地性质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须将建筑基地按用地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比例和不同建筑的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综合控制指标;不同层数建筑的容量控制指标按各类别换算综合控制指标。

成片开发的居住区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与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划拨用地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在选址阶段须进行初步规划方案设计,论证项目用地面积及建筑容量,集约节约用地。

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表一》的其他类型建筑的容量控制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已建成地块的建筑,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层。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新建、扩建、加层的,应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带状商业设施(长度与进深比大于3)的建设长度与其沿街用地长度的比例分别为过境公路、快速路10%,主干路30%,次干路40%,支路70%。内街形式的,可酌情提高商业沿路占比。

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不受沿路占比限制。

第十六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净空高度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日照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绿地、活动场地的日照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及相关特定建筑设计规范等。

第十八条住宅建筑间距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消防等因素。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用地周边已有建筑或规划建筑的,须对拟建建筑与已有建筑、待建建筑以及同一方案中拟建建筑之间日照情况进行分析。

建设项目用地周边暂无建筑或规划建筑的,采用镜像法模拟日照分析。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产生的变化情况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第二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教学用房、医院病房、休(疗)养院住房以及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房的主要居室等有特定日照时长要求的建筑,须满足相关规范。

第二十一条居住区公共绿地、组团绿地和幼儿园活动场地的设置须满足日照相关规范。

第二十二条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少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10米。

(二)垂直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6米;东西向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夹角不大于45°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控制;夹角大于45°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三条多层条式住宅建筑间距,综合考虑通风采光、管线埋设、安全消防、视觉卫生和空间环境等要求,并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列入危旧改项目的新建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5倍);

2、南偏东(西)方位角在15°-30°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

3、南偏东(西)方位角在30°-45°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8折算;

4、东西向或东偏南(北)45°范围内的建筑间距,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

5、被遮挡建筑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整体建筑长度的2/3时,自被遮挡建筑物阳台边起,按本款1-3项计算建筑间距。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米;

2、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8米;

3、当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夹角不大于45°的,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第1-3项计算建筑间距;

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45°的,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四)多层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包括底层高度,须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从室外地坪起算;对沿城市道路的,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不包括底层高度,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

第二十四条高层住宅建筑间距须以满足日照为前提,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南偏东或西不大于45°)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0.5倍,且面宽小于35米(含)的,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面宽大于35米的,不小于40米;

2、东西向(南偏东或西45-90°)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25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T型或倒T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

2、东西向(H型或U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

3、建筑山墙(建筑短边)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的夹角不大于45°的,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45°的,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

第二十五条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多层位于北侧,间距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多层位于南侧,间距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二)东西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间距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夹角不大于45°的,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45°的,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

第二十六条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高层建筑间距执行;为多层的,按多层建筑间距执行;为低层的,按低层建筑间距执行。

(二)建筑互为遮挡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三)建筑间距须满足消防要求,消防间距按较高建筑消防间距执行。

第二十七条住宅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低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

(二)低层与多层住宅、多层住宅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间距不小于8米。

(三)高层与低、多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与高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5米。

第二十八条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低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低层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不小于6米;

(二)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或非平行布置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三)高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东西向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

(四)高层非住宅建筑非平行布置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

(五)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或非平行布置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九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非住宅建筑北侧为住宅或者住宅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住宅间距执行;

(二)住宅北侧为非住宅建筑或非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且低层、多层建筑最小值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住宅东、西侧的,除满足住宅规定日照外,山墙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第三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教学用房、医院病房、休(疗)养院住房以及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房的主要居室等特定建筑的间距,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

加油加气站、电力设施以及危险品仓库等有安全要求建筑的间距,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

第三十一条上述建筑间距及系数要求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须将地形高差纳入建筑间距折算,南北向多、低层住宅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住宅不应贴建。非住宅建筑与住宅贴建须满足住宅日照和间距要求。

第三十三条相邻被遮挡建筑为临时建设或违法建设时,日照和间距不予考虑。规划确定在城市近期拆迁建设范围内的建筑,日照和间距可不予考虑。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三十四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以及道路、铁路、河道(水域)、绿地、架空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除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范外,须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三十五建筑退让用地边界按照对等退让原则执行。建筑退让用地边界,按最近距离计算。

第三十六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退让距离按本规定之表二《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以下简称《表二》)执行,且须满足最小退距要求。

(二)相邻建筑为住宅、文教卫建筑或其他建筑的,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的,按《表二》中其他建筑要求控制。

(三)高、多、低层及退台等组合建筑退让,按各类别规定分别执行,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最高类别执行;

(四)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执行。

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本规定之表三《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以下简称《表三》)执行。

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下一等级道路的退线要求。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调整:

(一)退让城市重点控制地段、重要景观、保护文物和标志建筑等距离,应适当增加;

(二)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退让距离可根据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三)原有街道空间保护工程,退让距离按照空间延续性要求确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体育馆、影剧院、游乐场、旅游服务业场所和大型商业(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总营业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多、低层建筑,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四十条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表三》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增加3米,高层增加5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四十一条建筑退让绿线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

(二)高度在24米—100米(含)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10米;

(三)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应在条款(二)的基础上增加后退距离,且不小于15米,具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四)绿线与用地边界重合的,取绿线退让与边界退让较大值;

(五)堤防工程周边建筑须满足堤防工程安全退让要求。

第四十二条河道两侧、水域周边建筑退让河道、水域距离,划定蓝线、绿线后,根据地段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三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内不得建设建(构)筑物。

第四十四条 地下建筑退让城市道路和相邻地块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距离)0.7倍,且不小于3米。

第四十五条锅炉房、变电所、加油加气站等,除满足用地边界退让间距外,还须退让由其产生的安全间距。

围墙、功能单一的门卫室等小区配套设施退让城市支路不小于1米,退让次干道不小于3米,退让主干道不小于5米;

第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不规则时,建筑退让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最低控制要求。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四十七条 建筑高度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特色风貌规划中的相关规定,除满足间距、退让、日照、消防、人防、安全等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用地周边有气象台、飞机场、电台电视台、供电线路和无线电通讯等有净空限制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满足其行业规范要求。

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两侧、重要节点和河湖滨水区域、中心城区内部山体以及风景区周边建设在满足建筑间距、退让等相关规定条件下,建筑高度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关于高层建筑布局的要求;

(二))同一项目中的建筑须根据控规及出让条件中的建筑高度限制要求,做好建筑高度分析,不宜建设高差过大的建筑。

(三)鼓励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城市节点建设高层公共建筑,但须预留城市景观视廊空间,并保证路面宽度与建筑高度的比例协调;

(四)滨水区域建筑自水域向周边扩散方向,高度逐渐增高,形成层次感的天际线。滨水区域高层建筑宜为塔式,严禁连续的板式高层建筑;

(五)中心城区山体周边建筑结合地形逐渐增高,在天际轮廓线上呼应山体走向;山体前建筑物不得高于山顶高度。

(六)风景区周边建筑,应结合地形地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控制区内的建筑,控制高度须符合相应规定。没有高度控制要求的,城市设计或单体建筑设计须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获准后执行。

第七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须配套相应停车位(场)。不同类别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指标按本规定之表四《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以下简称《表四》)执行。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以小型车为标准,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标准。

综合建筑停车指标按《表四》所列不同类别建筑分项累计。规划方案调整时,须按调整后的使用功能重新核算停车指标。

汽车站、公交车站等拥有专业车队的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不包括专业车队所需的机动车停车位,具体数量按实际使用功能核准。

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停车楼等集约化的公共停车设施。

第五十一条 停车位(场)设计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建设项目须优先考虑地下(室内)停车,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大于20%,多、低层住宅建筑不大于30%,项目中包含高层与多、低层建筑的,按照比例分别核算。办公、商业建筑可适当放宽。地面停车位可与绿地结合,但不得占用小区集中绿地。机械停车位按单层停车数量计算。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出入口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入口须在用地周边级别较低的道路上开设。如需开设二个及其以上出入口,按照由低到高等级道路依次安排。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严禁开设出入口,确需开设的仅可在辅路设置;

(二)位于主干道辅道的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小于70米,位于次干道的不小于40米,位于支路的不小于20米(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算起);

(三)出入口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人行、车行主要出口不小于20米,距公共交通站台不小于15米,距人行横道线、过街天桥(地道)不小于5米,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小于50米。

(四)出入口须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斜交不得小于75°交角。通道坡度较大时,应设置缓冲段连接城市道路。

第五十三条 地下空间应与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综合管网和其它地下构筑物以及地面建筑统筹规划。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地下空间倡导互通设计。地下通道、出入口须充分考虑人流集散,重要节点须设置集散场地。

第五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项目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一)大型商(市)场、物流中心、文体娱乐场所、旅游集散中心、交通站场、公交枢纽、大型加油加气站等;

(二)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和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三)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等;

(四)需要封闭道路建设的工程;

(五)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第八章 绿 地

第五十五条 城市绿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建设。

第五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建设,须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宁国市绿化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等规范执行。城市绿化应以乔木为主,配以灌木和草坪;绿化种植应以地方树种为主。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绿地率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小于30%,改建旧区不小于25%。乔木和灌木比例达到60%以上;

(二)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仓储项目不小于20%;

(三)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部队和公共场所不小于35%。乔木和灌木比例达到60%以上;

(四)工业项目不超过15%;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小于40%;宽度超过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 40-50米的道路不小于25%,低于40米的道路不小于20%。

五十八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50米,新建城市快速路两侧绿地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主干道不宜小于20米。

第五十九条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公园绿地中需建设的公共建筑和配套附属建筑,严格按规定报批。

公园绿地内的管线工程必须地埋,鼓励市政基础设施采用垂直绿化丰富城市景观。鼓励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绿地建设的基础上,增设具有休闲、参与和服务功能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

旧城区建设项目绿地率难以达到规定指标的,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可实行屋顶绿化,具体建设要求与计算规则依据《宁国市绿化建设管理指引》(试行)执行。绿化种植面积占绿化面积85%以上的,按屋顶绿化面积的60%计入绿地面积。

第九章 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十条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选址。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宁国市相关规定及相关专业规范配置物业管理、社区服务、育儿养老、环境卫生、技防人防、消防安全等设施。各项建设须符合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管理规定。

鼓励建设广场、绿地、通道以及核定指标外的停车场等公共空间。

第六十二条 道路设计须满足《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 2012)》要求。城市道路须根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红线宽度,科学开展横断面与道路景观设计,交叉路口根据交通流量分析合理进行道路渠化。有条件的可采用统一、有辨识度的彩色沥青进行道路功能标识。

根据绿道规划,结合道路同步进行绿道的设计与建设。

道路红线范围内除建设公交停靠站、过街通道和交通、环卫、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建(构)筑物。确需设置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新建小区主要道路应采用柔性路面。

第六十三条 市政工程管线布置须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宁国市城市市政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工程管线及其与建(构)筑物间距须符合本规定之表五《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要求。

项目设计须明确各类管线位置。鼓励采用共同沟;没有采用的,应做好管线地面标识。弱电管线须同槽埋设,尽量采用公共检查井。

管网建设须同步定点测绘,内业资料纳入项目竣工核实内容。

第六十四条 项目设计须明确变(配)电房、弱电机房、水泵房等附属用房的位置,尽量设置于地下室或建筑底层,与建筑合建;无法合建的,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内部景观设置。

第十章 建筑景观和环境

第六十五条项目建设建筑与景观设计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对空间环境的要求,体现城市特色风貌和地方建筑特征。

第六十六条 建筑风格、立面、色彩等须与周边地块地形、建筑统筹规划、综合研究。建筑天际线设计应错落有致、主次分明。

第六十七条道路两侧项目建设在满足建筑间距、高度、退让等规定前提下,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布局应顺应城市道路走向。沿路单体建筑或相邻贴建建筑须保证建筑型体比例协调,长度超过60米的,建筑立面应具有高低错落的变化。建筑山墙面向城市道路的,应将山墙面作为建筑主立面设计。

(二)沿路商业建筑不得设置封闭式卷闸门。主要道路沿线不宜建设住宅楼。确需建设的,立面形式宜体现公共建筑造型,临路方向不宜设置外凸式阳台和外挑式防盗窗,阳台、雨篷、凸形封窗等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室外、屋顶设施统一设计、合理遮蔽,排水统一收集。

第六十八条多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宜超过70米,18层以下住宅不宜超过60米,18层及以上住宅不宜超过50米,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主要立面宜具备公共建筑的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封闭,不得外挑。

第六十九条居住类建筑为平屋顶的,女儿墙高度满足建筑设计中消防、安全等规定的前提上,不得设置高于1.5米的女儿墙,不得形成围合封闭的使用空间。确因景观需要的,可以适当增加景观部分女儿墙高度,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视情核定。

第七十条 道路沿线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冷却塔等有碍城市景观的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管理、商业服务项目不宜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采用通透形式,鼓励采取绿化隔离。

第七十一条 建筑主色调倡导使用符合宁国风貌特色的色彩。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商业裙房外墙须使用石材,其他立面外墙宜采用环保涂料、石材、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等装饰材料。

第七十二条 主、次干道两侧及主要河道水域周边项目须同步设计、建设亮化工程,亮化工程保持与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相协调。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第七十三条 城市雕塑和小品设计要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符合城市风貌特色要求。

第七十四条 户外广告须符合《宁国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灯箱、广告、指示牌设置,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景观等要求。

第七十五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饰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屋顶装修不得增加建筑高度,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不得作悬挑装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明确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已批准的项目,可按原批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统一时,可根据规划执行。

本规定颁布后,规划设计条件与本规定不统一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表一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旧城区

新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层

/

/

≤35%

≥1.0

多层

≤35%

≤1.5

≤28%

≤1.5

高层

≤24%

≤2.5

≤22%

≤2.5

办公建筑

低、多层

≤40%

≤2.5

≤35%

≤2.2

高层

≤35%

≤5.0

≤32%

≤4.5

商业建筑

低、多层

≤45%

≤3.0

≤40%

≤2.5

高层

≤40%

≤6.0

≤35%

≤6.0

工业建筑

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注:(1)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且为单一用地性质的基地。

(2)本表不计地下层面积。

(3)用地性质为混合用地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后确定控制指标。

(4)表中指标为参考值,具体地块应符合管理单元提出的容积率要求。

表二

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

住宅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建筑

建筑高

度倍数

最小距离(m)

建筑高

度倍数

最小距离(m)

建筑高

度倍数

最小距离(m)

主要朝向

(建筑长边)

低层

0.7

5

0.6

5

0.5

4.5

多层

0.65

8

0.6

8

0.5

7.5

高层

0.25

15

0.3

17

0.25

15

次要朝向

(建筑短边)

低层

4

0.3

4

0.25

消防间距

多层

0.25

4

0.3

4.5

0.25

消防间距

高层

9

9

9

注:(1)退让距离须同时满足建筑高度倍数与最小距离要求。

(2)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

表三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单位:米

支路

12<W≤20米

次干道

20<W≤40

主干道及以上道路

W>40

h≤24

5

8

10

24

8

10

15

60

10

15

20

h>100

15

20

25

注:(1)h为建筑高度,后退计算点为建筑最外墙面线。

(2)W为道路宽度。

(3)233、329国道位于城市规划区的路段,建筑退让按城市主干道标准控制。

表四

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住宅

低层、高档住宅

车位/户

1.2

1

商品住房(含公寓)

车位/户

1

2

旅馆、酒店

三星以上(含三星)

车位/客房

0.5

0.3

三星以下

车位/客房

0.3

0.2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1.2

4

其他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0.8

2

商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7

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3

4

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1.2

公共文化活动建筑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1.5

大型体育中心

车位/100座

4

20

中小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2.5

12

影剧院、电影院

车位/100座

4

10

学校

小学、中学

车位/100名学生

0.3

70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名学生

0.5

70

农贸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8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2

工业厂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注:(1)表列指标为建设项目停车最低配建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尺寸及通(停)车道宽度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的规定。

(2)大型体育中心是指大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中小型体育场馆是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3)公园、景区、交通设施等其他类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4)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核算停车配建指标。

表五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附录一

1、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范围内扣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后的净用地面积。

2、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3、建筑控制线: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4、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道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5、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6、容积率: 建设用地内的各类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7、建筑密度: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8、绿地率: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9、低层建筑:指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10、多层建筑:高度大于10米,不大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至六层。

11、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等于或大于七层。

12、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3、商业建筑:指百货商店、综合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餐饮等服务业建筑。

14、商住综合楼: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15、商办综合楼: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6、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17、日照分析:指利用国家住建部评估认可的众智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对拟建、在建或已建建筑、组团绿地及活动场地模拟其大寒日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日照时数的量化指标。

18、生态停车场:指在露天停车场采用透气、透水性铺装材料铺设地面,并间隔栽植一定量的乔木形成绿荫覆盖,将停车空间与园林绿化空间有机结合的停车位(场)。

19、地下设施覆土绿化: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形式,其中半地下的应与城市道路相联系,至少有一面与城市道路标高基本一致。

20、掩埋建筑:指建筑顶板标高超过建筑周边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上的建筑部分,且该部分与室外交通不直接连通。

附录二

计 算 规 则

1、建筑面积计算:

(1)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除有特别说明的,容积率计算应包含所有建筑面积。

(2)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独立建筑,按外墙墙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和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3)住宅和公寓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6米, 办公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 普通商业(门面房)层高不宜超过4.8米。层高超出上述标准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每超出2.2米,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不足2.2米的,按增加0.5倍计算。

住宅、公寓的门厅、回廊、走廊、起居厅、餐厅等公共部分和共享空间,以及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的层高不受本条限制,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大型商场、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公共建筑和商业建筑层高不受本条限制。

(4)建筑楼层中设置的共享空中花园,无论是否围合,均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5)建筑物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6)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超过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超过三分之二时,不计入容积率。

建设单位人为堆土形成建筑被掩埋的,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7)下列情形不计算容积率:

①《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不计算建筑面积的;

②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作为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共用空间使用的。建筑底层的共享架空开放空间的层高,多层不小于3.0米,高层不小于4.0米,且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

③高度在2.2米以下的设备层及储藏室;

④高层建筑层高在2.2米以下的设备转换层。对超高层建筑的设备转换层兼做避难层的,高度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米;

⑤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定义的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车库、储藏室及设备用房的;

⑥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定义的半地下室,结构顶板标高超出地平面标高小于1.5米、使用功能仅为车库、储藏室及设备用房的;

⑦不上人的坡屋顶阁楼空间。

2、建筑间距计算:

(1)居住建筑阳台累计长度(突出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长度1/2(含1/2)的,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以阳台外缘计算。

(2)其它建筑每处不超过3米(含)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进深不超过1米,且凸出累计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长度1/4的,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3、建筑高度计算:

(1)平屋顶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顶建筑:自室外地面到屋檐至屋脊的平均高度;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设备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用房,高度在6米以内,水平面积之和不超出屋面建筑面积1/4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4)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区和机场、气象台、微波通信以及涉及安全保密等特殊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按建筑的最高点计算。

4、绿地率计算

(1)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构)筑物遮挡,适于栽培植物的用地,按投影面积计入绿地面积。集中绿地和组团绿地内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计入绿地面积。居住小区、组团内集中绿地后退宽度大于2.5米的道路1米、房屋建筑外墙1.5米开始计算绿地面积。

(2)布置在项目中心绿地内的硬质景观、周围被绿地包围的硬质景观、绿地范围内的水体景观(不包括游泳池、旱喷及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的占地面积可视为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但其面积不得大于项目绿地面积的10%。

(3)地下设施覆土绿地面积计算:根据覆土厚度,按以下标准计入绿地面积: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含1.5米)的,按种植面积的100%计入绿地面积;种植土层深度为1.0-1.5米(含1.0米)的,按80%计入;种植土层深度0.6-1.0米(含0.6米)的,按60%计入,但计入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总绿地面积的50%;种植土层深度小于0.6米的及铺装地摆盆花,不计入绿地面积。

(4)生态停车场全部为植草砖的,按20%计入绿地面积;栽植高大乔木庇荫,形成林荫停车场,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栽植1株乔木(胸径≥10厘米、分支点高度2.5米),按30%计入;栽植2排及以上的,按60%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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