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改革与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宁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3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深刻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有关会议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多次就保护农村耕地作了批示,韩正副总理7月在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进一步强调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各乡、镇(街道)要深入学习有关讲话精神,提高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坚决遏制新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特别是乱占耕地建设住宅问题。
二、
进一步压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责任
农村宅基地管理重心在基层,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属地责任,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见附件1)要求,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实施“一站式”服务,提供《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见附件2),落实多部门内部联动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强化宅基地审批管理“四到场”要求,落实村级协管员,明确协管员职责,建立宅基地巡查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三、
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宣传培训
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乡、村干部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培训,重点培训《宁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3号)及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利用乡村电子屏、横幅、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农村乱占耕地“八不准”的宣传,切实提高农村村民遵法守法意识。
四、
加强宅基地申请审批台账和档案管理
“审批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申请登记台账》(见附件3)、《农村宅基地联审工作台账》(见附件4)、《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举报查处登记台账》(见附件5),按“一户一宅一档”的要求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档案》(见附件6),做到专人管理。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
一、部门联审制度。各乡、镇(街道)设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现场勘察的组织实施。组成部门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林业)、住建、城管、电力、交运、水利、应急、环保等有关部门。
乡、镇(街道)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按照《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全程组织有关部门联审联办和现场勘查,涉及部门由审批办公室负责对接,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审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及时参加联审联办,不得推诿。
二、“一站式”服务制度。各乡、镇(街道)应当依托办事大厅设立“农村宅基地受理”窗口,没有办事大厅的,由“审批办公室”统一受理,在显著位置设立标牌,公开受理人员、分管负责人联系方式、违法举报电话和市乡两级监督电话,提供《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接受群众咨询,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三、村级协管员制度。每村设立一名宅基地协管员,明确协管员职责,实施巡查,及时掌握本村农户建房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报告,积极协助乡、镇(街道)现场勘察和监督管理。
四、工作台账制度
1、申请台账。乡、镇(街道)受理窗口在接到群众宅基地申请时,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申请登记台账》,检查申请材料,并及时登记,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
2、联审台账。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审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宅基地联审情况。
3、违法举报查处台账。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应建立《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举报查处登记台账》,详细记录宅基地违法查处情况。
五、档案管理制度。村级建立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档案,乡、镇(街道)应按“一户一宅一档”的要求制定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建立档案目录,由审批办公室统一保管,长期保存。
六、信息公开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巡查制度。乡、镇(街道)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巡查记录。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4、《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6、《宣城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宣农工组〔2020〕3号)
7、《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0〕23号)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申请表》;
2、.拟建农房设计选用方案;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每户不超过160平方米。
五、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
1、村民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村民小组意见后,提交村两委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农房设计选用方案、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级组织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申请、会议记录等材料组织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审批办公室”统一办理。
六、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部门联审。乡、镇(街道)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勘查、联合审核,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2、乡镇审批。乡、镇(街道)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2年。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3、备案管理。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并在每个月将辖区内宅基地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备案。
七、农村宅基地审查验收“四到场”
1、选址审查到场。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审查。
2、开工放线到场。通过审批的,开工前乡、镇(街道)组织人员现场确定位置、面积等。
3、施工过程到场。建房过程中,乡、镇(街道)组织人员现场巡查。
4、竣工验收到场。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组织人员现场验收。
八、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