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不断推进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长效机制建设。到2020年底,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基本清除,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成效显现,县(市)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照护能力明显提升,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开始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治理深入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准备工作有序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长效机制逐步健全,社会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全市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恢复正常服务秩序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民政、卫生健康部门主管责任和养老机构的主体责任,因地制宜调整完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措施,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稳妥、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要依据《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在保证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有序恢复服务秩序,做好家属探视服务。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业纾难解困的若干措施》(皖民电〔2020〕6号)明确的八项支持养老服务行业抗击疫情纾难解困措施,支持养老机构正常运营。
【实施时间:2020年1月-疫情结束;实施部门: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福利机构】
(二)协调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法人登记。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83号)要求,及时摸清辖区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法人登记情况,依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9〕132号)等法规政策,积极协调提出落实法人登记的解决办法。对于能够独立登记的,依法向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提出法人登记申请,可暂不考虑工作人员身份,机构先行取得法人资格,实现应登尽登;对于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推广县域“1+N”联合体做法,作为分院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实施管理。2020年9月前,力争全市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法人登记率达到100%。
【实施时间:2020年5月-9月;实施部门:市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准备工作。2020年9月底前建立市级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加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宣传推广。守好养老机构安全红线和底线,在国家强制标准生效实施前,市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市福利机构的督查检查,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对尚未整治到位的重大风险隐患或不符合《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到位,对拒不整治或无法完成整治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市民政部门相关科室、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准备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确保2020年底前,70%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实施时间:2020年5月-12月;实施部门: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精神,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继续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到2020年底前,全市养老机构普遍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充分发挥高等级养老机构的示范效应,推动全市养老机构建设质量不断提升,鼓励已开展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申报更高等级,为养老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和老年人知情选择提供参考。
【实施时间:2020年5月-12月;实施部门:市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市民政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将各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齐抓共管的机制;联合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充实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高监管实效;完善养老机构服务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业特续健康发展。市民政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互联工作机制,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优化养老机构备案流程,落实养老机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在本辖区内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以及已掌握的未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加强养老机构监管。
【实施时间:2020年5月-12月;实施部门: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六)深入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按照《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通知要求,合理制定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确定本地区改造提升的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资金保障、考核验收等内容,全面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推进县级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安全隐患全部清除,改造提升任务全部完成,特困人员兜底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实施时间:2020年5月-12月实施部门: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七)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按照民政部等四部门《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民发〔2019〕126号)要求,2020年9月底前,各乡镇(街道)配合市民政部门全面摸清全市民办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状况,建立消防安全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逐项列出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定期照单对账、照单销账,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支持。对于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不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消防安全未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消防安全状况,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认真实施改造,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实施时间:2020年5月-12月;实施部门: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社会福利机构】
(八)着力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要求,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措施,编印培训大纲,按照“满足需求、适应发展”的原则,逐步完善分级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培训工作,逐步提升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能力。
【实施时间:2020年5月-12月;实施部门:市民政局】
(九)持续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认真总结2019年养老院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巩固提升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和重大消防风险“百日会战”成果,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常态化、制度化。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持续组织力量对辖区所有养老机构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等重点环节、重点领域进行再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整治工作台账,明确整改任务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限,实行挂图作战、限期整改,采取有力措施,将排查出的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全部整治到位。要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大对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及时通报整改情况。
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与“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同部署、同推进,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演练等活动,防止已整治的安全隐患反弹。确因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导致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养老机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解决的提请市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确保在2020年底前,妥善解决养老机构存在的消防审验问题。
【实施时间:2020年5月-11月;实施部门: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十)做好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的维护和数据更新。要及时指导新成立的养老机构设立账户并填报数据,对已撤并和暂停服务的养老机构要及时更新运营状态,严格审核所辖区域养老机构填报信息;及时指导养老机构定期维护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数据,确保养老机构正常运营的各项指标都符合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整改,直到合格为止。要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数据录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要进行通报,并作为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实施时间:2020年5月-12月;实施部门:市民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协调机制,强化责任,统筹推进。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切实掌握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争取支持,推动工作落实。要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推进长效监管。着力推进服务质量管理模式由突击性的集中排查整治向依靠制度常态化监管的长效机制转变。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长效机制,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坚持用标准、制度来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通过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法来促进养老院服务质量不断提升。要继续督促养老机构通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基础信息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继续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做好全面总结。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养老机构2017年以来的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并于2020年10月底前向市民政局书面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行动四年来主要工作及成效、存在突出问题、意见建议和下一步落实长效机制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