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 理
申请人到承办机构、市民之家或网络提交申请材料。对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材料,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并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限期补齐;补齐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
二、审 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审核意见。
三、决 定
集体讨论,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办 结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的,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或者换发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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