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二、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三、申请条件
法人
四、办理材料:
(一)设立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工商行政部门已登记核准的经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以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为准,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要求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提供的材料);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7)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8)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9)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10)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二)变更经营地址(变更经营地址的,遵照设立程序,分筹建及最终审核2个阶段。)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工商行政部门已登记核准的经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以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为准,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要求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提供的材料);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7)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8)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9)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10)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三)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变更机器台数
(1)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五)改建、扩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书面文件。
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六)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七)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河沥园区振宁路与东城大道交汇处宁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无差别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七、联系电话
0563-416079
八、办理流程
受理—勘查—公示—听证—筹建—申请设立—终审—许可决定—立卷归档。
九、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最终审核阶段,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营业场所房屋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合同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7、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8、建筑平面图
9、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10、ISP接入意向书
11、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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