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五、办理地点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河沥溪开发区东城大道与振宁路交叉口(中鼎橡塑对面)市民之家二楼市场准入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七、联系电话
0563-4035330
八、办理流程及期限
1、受理(0.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1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1个工作日):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0.5个工作日):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九、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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