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三、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施工单位应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资质。
四、办理材料:
文物维修方案
五、办理地点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河沥溪开发区东城大道与振宁路交叉口(中鼎橡塑对面)市民之家二楼市场准入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七、联系电话
0563-4035330
八、办理流程及期限
1、受理(0.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1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1个工作日):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0.5个工作日):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九、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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