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正当理由;
2、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3、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四、办理材料:
1、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申请表;
2、文保单位原有用途和改变用途后的说明及理由;
3、改变用途后的文保单位的修缮保护管理报告书;
4、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5、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或者专家的审核意见书。
五、办理地点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河沥溪开发区东城大道与振宁路交叉口(中鼎橡塑对面)市民之家二楼市场准入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七、联系电话
0563-4035330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所在市分厅)提交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予以受理;
3、通过初审的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转交给审核人员进行详细审核;
4、审核通过后,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分管领导进行决定;
5、通过决定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对事项进行公示;
6、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寄送)办理结果,申请材料和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归档。
九、办理期限
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十、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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