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1、出借的国有收藏单位必须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2、申请的目的必须是举办展览的需要;
3、所借用的文物是三级以下(含三级文物)馆藏文物,借用期不得超过三年;
4、文物借用单位应具备科学保护文物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措施;
5、一次借用三级以上文物的数量不得超过20件(套);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拟出借文物的详细资料、专家评估意见、文物借入方基本材料;
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出借文物的初步意向书或协议书。
五、办理地点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河沥溪开发区东城大道与振宁路交叉口(中鼎橡塑对面)市民之家二楼市场准入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七、联系电话
0563-4035330
八、办理流程及期限
1、受理(0.1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0.7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0.1个工作日):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0.1个工作日):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九、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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