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五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部门:
中溪镇国土所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0工作日
六、申报条件
办理相关事项材料
七、申报材料
1.材料名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所需材料
2.详细要求:纸质文件,原件、复印件。
3.材料必要性:必要。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溪镇林业站
1.材料名称: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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