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4952262G/202001-00081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应急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宁国市应急局公共服务指南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1、“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咨询电话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核配“12350”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号码。二、“12350”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在省级安全监管局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市(地)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受理机构事宜,由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在省(区、市)内使用特服号码的,直接拨打“12350”;跨省(区、市)投诉的,需在“12350”号码前加拨地区号。第三条规定: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在启用号码前,请先与所在地相关电信企业联系,协商号码启用具体事宜,并将号码启用技术方案送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尽快启用“12350”举报投诉电话。
(三)《关于我省启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有关工作的函》(皖安监明电〔2009〕19号):省通信管理局已同意我局在安徽省启用“12350”特服号。
二、承办机构
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举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举报;
(二)根据记录填写“安全生产信访举报单”;
(三)举报核查;
(四)办理结果反馈。
七、服务时限
举报的核实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60日内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563-4303110
2、出具安全生产情况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已作出公开承诺,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申请出具安全生产情况证明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出具单位申请公函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安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应急局办公室依据规定受理登记;
(三)出具:市应急局办公室依据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七、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办公室
电话:0563—4025539
3、开展“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2]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首次确定6月16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通过各类安全宣传咨询服务、安全执法检查等活动,强化公众安全意识,传播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质,夯实安全基础。通过各类安全宣传咨询服务、安全执法检查等活动,强化公众安全意识,传播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质,夯实安全基础。
(五)《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安〔2016〕4号):在全省先后组织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日”“职业病防治周”“安康杯”“青年示范岗”“安全科技活动周”等系列活动的基础上,统一按照国家有关安排,于6月16日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
(六)《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28号)(二)内部管理事项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七)《关于印发《宁国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国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国市水利局职能配》(宁办发〔2019〕48号)。
二、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承办机构
综合协调科、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四、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服务条件
无
六、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市区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开展安全生产文艺演出;开通微信及移动短信平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开展用人单位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七、服务时间
6月16日上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电话
综合协调科
电话:0563—4032071
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印发《宁国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国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国市水利局职能配》(宁办发〔2019〕48号)。
二、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建档工作。
三、承办机构
综合安全监管科
四、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申请条件
无
六、申报材料
定期(常态化)公布
七、服务流程
根据已发生的事故按照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及时公布
八、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咨询方式
综合协调科
电话:0563—4032071
5、出具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五)省安全监管局。
二、承办机构
综合协调科
三、服务对象
拟上市(挂牌)企业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出具企业申请公函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安监局综合科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应急局综合协调科依据规定职能受理登记;
(三)出具:市应急局综合协调科依据相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七、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综合协调科
电话:0563—4032071
6、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四)《关于印发《宁国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国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国市水利局职能配》(宁办发〔2019〕48号)。
二、主要职责:(九)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承办机构
综合协调科、危化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
三、服务对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指导企业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二)指导企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指导企业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综合协调管科危化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
电话:0563—4032071 4032857 4032605
7、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三)《关于印发《宁国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国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国市水利局职能配》(宁办发〔2019〕48号)。
二、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三、实施单位
综合协调科、危化品安全监管科、矿山生产基础科
四、服务对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五、服务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过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过程)、金属冶炼(生产过程)发生的下列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一)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等。
(二)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三)根据上级指示或市安全监管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六、服务流程
按照《宁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联系方式
综合协调科危化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
电话:0563—4032071 4032857 4032605
8、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二、承办机构
综合协调科、危化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
三、服务对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指导企业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二)指导企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指导企业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综合协调科危化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科
电话:0563—4032071 4032857 4032605
9、安全生产合格证书遗失补证、损毁换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第三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
(二)《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安监人〔2013〕124号):《安徽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意见》:七、证书管理2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25.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二、承办机构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化品安全监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直管行业企业相关人员
四、申请条件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服务于全市直管行业企业相关人员
五、服务流程
考试考核发证工作
(一)提交考试申请(二)承办人审核(三)科室负责人审批(四)培训班日常管理工作(五)监考(六)考核(七)发证(补证、换证)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化品安全监管科
电话:0563—4032605、0563—4032857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颁发范围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皖安监三〔2015〕11号)一、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实施范围。(一)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中,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外,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委托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危险化学经营单位
四、服务条件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服务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的企业。
五、服务流程
(一)在当地媒体发布遗失公告;
(二)提交补办申请;
(三)行政审批科审核;
(四)相关分管领导批准;
(五)报宣城市应急局审核发证或本局发证。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科
电话:0563—4039835
1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补发和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危化品安全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四、服务条件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服务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遗失、损毁的企业
五、服务流程
(一)提交补办申请;
(二)危化科、行政审批科审核;
(三)相关分管领导批准;
(四)本局发证。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危化品安全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电话:0563—4032857 0563—4039835
1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已作出公开承诺,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四、服务条件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服务于全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备案证明补发的企业
五、服务流程
(一)提交补办申请;
(二)行政审批科审核;
(三)相关分管领导审批;
(四)报宣城市应急局审核发证证明补发。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科
电话:0563—403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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