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实施机构 |
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国家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子项) |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2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国家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子项) |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3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子项) |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第六条第一、二款: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4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子项) |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
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第六条第一、二款: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子项) |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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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6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属于“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子项) |
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局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7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
对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处罚(属于“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子项) |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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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