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许可管理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者。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小作坊提出登记申请
1、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3、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4、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6、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7、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8、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变更登记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2、登记证(原件一份);
3、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三)申请延续登记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3、与延续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四)登记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五)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原件一份、盖企业公章);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原件);
3.与注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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