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要求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省、市和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危房重建和修缮加固的补助资金。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资助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经费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经费来源包括:
1、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2、省、市、试点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3、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4、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第四条 省及省以上财政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确定户均补助标准。试点县(市、区)依据省里明确的户均补助标准和分类补助标准,结合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地方财力配套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合理细化分类补助标准,不足部分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保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重建和修缮加固房屋所需材料购置费用、危房改造费用等。
第六条 试点县(市、区)要整合资金、资源,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灾后重建、中国残联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治理、塌陷区治理等项目建设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经费拨付和管理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拨付和核算各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省及省以上财政补助的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经费,及时划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
第九条 试点县(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 资金发放户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动工时可按审批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一季度,各试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本地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数、危房数等因素,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科学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4月底以前将所辖试点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等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试点县(市、区)农户数、危房数、当地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试点县(市、区)要严格控制危房改造面积和总造价,将重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现象。同时,要积极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并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免费为农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努力节省建筑成本,确保建筑质量。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试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任务的乡(镇)政府,应于向市级有关部门申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前,将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在所涉及村公示栏中张榜公布,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后,应将农村危房改造方案和资金分配情况再次张榜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确保补助对象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 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试点县(市、区)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试点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八条 试点县(市、区)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制度。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参与相关主管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并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任务完成后会同县级住房建设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