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和扩大就业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政策落实通知如下:
一、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就业服务补助
具备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企业介绍劳动者实现就业且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介绍10人以下(含10人)每人500元标准、介绍10人以上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服务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就业劳动者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享受一次。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按人均不低于1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计算,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五、复工交通补助
2月22日前,企业到人力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采取“点对点”包车运输,集中组织人员返岗复工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全额补助;通过铁路列车、客运汽车方式来宁的企业员工,车票费用全额补贴;自驾返宁员工,按照同地区乘坐客运汽车标准给予补贴;人力资源机构采取包车方式组织返工的,给予人力资源机构全额补助。2月23日至2月29日期间复工产生的交通费用减半补贴。
六、相关说明
(一)中小微型企业。指参照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中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
(二)上述项目补贴资金属就业补助资金支付范围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超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范围的从受益财政支出。
(三)本规定自2020年1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限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宣城市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由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宁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