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扶贫办(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推深做实脱贫攻坚“抗疫情、补短板、促攻坚”专项行动,在巩固提升扶贫公益性岗位兜底帮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成效的基础上,聚焦人岗不匹配、福利化倾向、挂名领报酬等突出问题,现就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扶贫公益性岗位作为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的重要手段,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扶贫人口优先原则,各部门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应向安排贫困人口务工就业倾斜,切实发挥扶贫公益性岗位“稳就业、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作用。要进一步强化扶贫公益性岗位政策宣传,充分激发贫困劳动力的内生动力,鼓励其主动参加扶贫公益性岗位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工作任务,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稳定增收脱贫。
二、科学开发扶贫公益性岗位。扶贫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部门、乡镇或行政村(社区)等开发管理,以实现农村公共利益和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为主要目的,主要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给予一定补贴的岗位。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决策部署,统筹考虑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造等实际工作需要,紧扣贫困人口的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坚持“按需设岗、科学开发、岗需互选、人岗匹配”原则,合理安置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防止岗位开发盲目化、随意性、福利化倾向。临时性、季节性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掌握。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较多、规模较大的地方,在保证现有人员稳定就业脱贫基础上,逐步合理控制岗位数量。
三、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为有就业意愿但“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力,优先安置弱(半)劳动能力人员。对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扶贫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劳动力,不得安排扶贫公益性岗位。对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收入超过脱贫标准无返贫风险的贫困劳动力,原则上不得安排扶贫公益性岗位。
四、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选聘。乡镇、行政村(社区)开发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应经乡镇党委或政府会议、村委(社居委)会议等程序研究、确定,及时公布岗位信息(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地点、管理考核等)。人社、扶贫、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开发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应按规定确定岗位开发的数量、招聘程序等,发布招聘公告(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地点、招用条件、管理考核等),指导乡镇、行政村(社区)结合实际规范开展人员上岗条件审查、人岗匹配和拟聘用人员公示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临时性、季节性的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开发选聘,原则上一事一议、一岗一定。
五、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劳务用工。乡镇、行政村(社区)和人社、扶贫、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明确各自开发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扶贫公益性岗位聘用上岗时,应签订务工协议或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地点、薪酬待遇(或补贴标准)、管理考核等内容。县级政府及人社、扶贫等部门应统筹各类扶贫公益性岗位待遇水平,充分考虑岗位职责、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标准,既要纠正不同岗位、不同工作量的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标准完全相同的做法,也要避免差异过大引发攀比。
六、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对于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单位或部门,要坚持“谁开发、谁管理、谁负责”;对于工作扶贫公益性岗位使用的单位或部门,要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结合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岗位特点等实际,落实扶贫公益性岗位考勤制度,作为发放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的重要依据。建立扶贫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服从日常管理等情况的贫困劳动力,应及时解聘并停发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可通过其他渠道增加其收入。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强化资金监管,杜绝优亲厚友、轮流上岗、冒名顶岗等现象,及时纠正补贴资金“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行为。人员发生调整变动的,乡镇、行政村(社区)应及时报送更新信息。
七、压实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责任。按照“省抓协调、市县负责,统分结合、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地、各部门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社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或行政村(社区)规范管理扶贫公益性岗位,建立县级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统管的工作机制。人社、扶贫、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开发的扶贫公益性岗位进行行业管理监督,通过“四不两直”等方式调研督导,重点核查岗位开发、人员上岗、补贴发放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督促做好整改。乡镇、行政村(社区)负责对本地自行开发或委托聘用的扶贫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监督。
八、强化扶贫公益性岗位信息化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扶贫办、省交通运输厅、林业局等部门建立全省扶贫公益性岗位信息管理系统,健全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开放网上查询入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扶贫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与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社会保险系统等进行数据比对,及时筛选出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在岗人员信息。统一发布行政村扶贫公益性岗位二维码标识(扫码可查询),相关行政村(社区)应在为民服务中心或政策宣传橱窗显著位置粘贴,并确保岗位信息及时准确更新。从2020年6月起,扶贫公益性岗位或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应当录入全省扶贫公益性岗位信息系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把扶贫公益性岗位信息系统数据提供给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核查扶贫公益性岗位、监督资金管理使用等检查执纪的重要依据。
九、改进作风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作风建设贯穿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全过程,落实“四联四增”,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从制度机制上严防工作落实不到位、政策落地不到位等形式主义倾向,狠刹官僚主义歪风,切实防止人岗不匹配、福利化倾斜、挂名领报酬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着力补齐制度短板,健全扶贫公益性岗位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扶贫公益性岗位在兜底安置、稳定脱贫、防止返贫、改善民生中的作用,真正使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让群众满意、经得起检验。
其他有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部门可参照本指导性意见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