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工作,严格落实“双保险”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学段全覆盖、标准最高档、对象无遗漏、项目可叠加、结果有记录。依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财[2019]19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四类特殊类型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依据皖教秘财[2019]193号文件,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对象应为住宿在由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寄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特困家庭学生(持农村低保证或持《特困职工证》);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成员身患重大疾病致家庭陷入困境的学生应当得到优先资助。
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费补助范围。
申请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生活费补助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开支。
(二)补助标准
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生1000元/生·年(500元/生·学期);初中生1250元/生·年(625元/生·学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比照初中生标准执行。
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发放生活费补助。
三、发放方式及时间
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由教体局统一直接打卡发放到学生(家长)手中,2020年秋季贫困寄宿生补助发放工作于10月底之前完成。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评审认定和相关档案资料报送工作。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二)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各义务教育学校应充分利用新生登记、上门家访和电话询问等方式方法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台账,为贫困寄宿生评审认定做好准备。
(三)严格评审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贫困寄宿生的评审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备受人们的关注。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时刻坚持原则、把握标准,严格规范评审认定程序,确保已享该享、应享尽享。
1、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校园电子显示屏、政策宣传栏、校会、班会、家长会和发放通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宁国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3、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4、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要公布教体局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政策咨询电话为4017981、举报投诉电话为4013268),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对接到的举报投诉电话和信件,要着专人负责核实并妥善处理。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和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着专人负责相关档案资料建设。并按要求录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关注舆情加强宣传。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是我市教育民生工程之一,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视,也是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的深切关怀。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提高社会群众的知晓度和感受度。补助发放后要逐一电话回访并记录备案,健全社情民意调查长效机制,真正把宣传工作做细、做实。
(五)纪律要求。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评审认定及发放等管理工作。学校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及时完成教育资助子系统的录入与维护工作,定期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学校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经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