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城乡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医疗费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
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重特大疾病(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认定范围结合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慢性
病门诊)是指经各类医保报销、保险补偿、减免、补助、救助、赔偿后的自负部分。在测算家庭收入时,鼓励县市区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患者住院期间必需的护理费用予以核减。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支配收入。
3、对于家庭中主要劳动力患重特大疾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家庭劳动力低于家庭人口1/4的,需按户纳入。
4、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参照《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号)有关规定。其中,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时,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1、在生病后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自主择校就读且就读成本明显超过户籍所在地就读成本;
2、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或故意转移个人资产的;
3、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拥有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以及经县、乡两级共同认定为生活必需的交通工具除外)、船舶(经县、乡两级共同认定为非经营性且生活必需的交通工具除外)等;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以上(含2套)商品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或者拥有商业、生产性用房的;
5、生病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自筹购房、建房或者装修住房的,但必要的维修和政策性救助除外。
6、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标准
城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因家庭纳入低保后其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农村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后,其低保金按当地规定就近靠档发放。
四、办理程序
(一)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监督管理等程序,依照《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明显符合低保条件的重病申请家庭,可以实行民主评议后置,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五、管理措施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因病支出型贫困低保居民的动态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一年复审一次。已获得低保的家庭,须提供复审前一年内医药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核定保障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按时参加复审的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取消其低保,并停发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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